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杨柳生活超市,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镇何庄村/div>经营者:赵红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杨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