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8849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民初884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168号南泰百货批发中心自编第3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Q。

经营者:陈书兰,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劭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维达品牌诞生于1985年,致力于满足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

1989年维达带来了国内鲜见的100%纯进口木浆餐巾纸巾,并开始为中国消费者带来高品质的生活用纸产品。

一路走来,从有芯卷纸发展到覆盖软抽、无芯、湿巾等6大品类,拥有超韧系列、蓝色经典系列等畅销明星系列,并取得卷纸类与面巾类国内产品行业前三的市场地位,其中卫生纸更是取得连续九年销量第一的美誉。

维达于2007年在香港主板上市(股票代码:3331),并在中国建立包括广东、江门、湖北、浙江、北京、四川、辽宁、山东九大现代化生产基地;

在澳洲建立加工基地,销售网络遍布中国、港澳地区、东南亚、欧洲及大洋洲。

从2016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28日的全国范围的消费者连续调查数据结果显示,2018年维达集团的市场份额占17%,系市场份额排名的第1名,维达覆盖家庭户数量达89,751,530,渗透率50.9%。

原告是商标的所有人。

该商标已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使用,核对使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第16类服装等商品。

长期以来,原告为拓展中国大陆市场做出了巨大宣传和投入,取得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002年,原告的第1350439号“”(第16类)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商标早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商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特殊保护。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168号南泰百货批发中心自编第39号商铺长期从事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11月16日,当地工商执法部门接到原告的投诉对该售价批发部进行查处,本次查处共扣押了标有“维达”标识的卷纸(V0005)3300组、标有“维达”标识的手帕纸(V2239)680件、标有“维达”标识的卷纸(V4080)190条。

经鉴定,上述纸巾均为假冒的维达纸巾,假冒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6540元,大写柒万陆仟伍佰肆拾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政策,原告认为其有关赔偿数额的主张有充分依据。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第1350439号商标的注册人。

注册日期2000年1月7日,有效期至2030年1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国际分类第16类的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

2002年3月12日该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销售涉嫌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此原告提交了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该局于2018年2月9日公示的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穗海工商处字【201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11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海工商南石头强字(2017)1246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记载:该局对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涉嫌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

扣押商品为:1、标有“维达”字样的纸手帕V0005,3300组;

2、标有“维达”字样的纸面巾V2239,680组;

3、标有“维达”字样的卫生纸V4080,190条。

原告提交的2018年2月9日公示的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穗海工商处字【2018】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违法经营额为28130.7元。

对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的处罚措施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有“维达”字样的纸手帕V0005,3300组;

2标有“维达”字样的纸面巾V2239,680组;

3、标有“维达”图形及字样的卫生纸V4080,190条)、并罚款30000元,等。

诉讼中,原告称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

同时认为被告存在多次侵权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要求对原告的商标知名度以及侵权持续的时间、被告假冒纸巾的危害性等综合进行酌定。

另查,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兴文百货经营部注册于2002年9月2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书兰,经营范围为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日用杂货综合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350439号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根据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扣押物品清单等可以证实被告存在销售侵犯“维达”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权的权利状况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商品的数量、类型以及经营期间、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并结合被告实际扣押物品清单中的商品数量及商品价值。

本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1612元,由被告负担2688元。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