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826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锡洋,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系原姜堰区鑫洋家具店经营者。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锡洋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