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524号
案件名称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24号 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63048945U。

法定代表人:吴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南崴子镇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X05191395L。

法定代表人:孙永吉。

被告: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保义镇开荒南街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NND61A。

经营者:张远勇。

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被告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