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24号 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济大道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63048945U。
法定代表人:吴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坤,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南崴子镇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X05191395L。
法定代表人:孙永吉。
被告: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保义镇开荒南街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NND61A。
经营者:张远勇。
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八达农药有限公司、被告寿县开荒农家福农资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