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0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满,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华裕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华裕家园17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3959XR。
经营者:李庆东,男,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华裕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华裕烟酒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