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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210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源路1356弄1-7号2幢(C楼)818室。

法定代表人:金海成,经理。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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