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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冯凯君与常州市艺号站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238冯凯君与常州市艺号站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凯君;常州市艺号站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38号原告:冯凯君,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艺号站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东区4幢42号)。

法定代表人:梁德汉。

原告冯凯君与被告常州市艺号站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冯凯君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冯凯君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凯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凯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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