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如俊,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如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鄂0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汪如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6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汪如俊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标的为29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向被执行人汪如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既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网络及传统查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除发现被执行人汪如俊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及登记有车辆一台外,再未发现其他财产。
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小额存款及车辆。
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司法惩戒已向被执行人汪如俊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虽发现被执行人有小额银行存款及车辆一台,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汪如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