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贤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来根,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贤明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梁来根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8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贤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