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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078号
案件名称王贤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贤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梁来根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贤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来根,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贤明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梁来根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8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贤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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