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9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