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033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超。
被告:江超,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