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11号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八号H栋五楼A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瑞卡数码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红社区华强北路4001号华新村28栋304。
负责人:水小锋。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瑞卡数码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