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2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Q。
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寒,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湘沅达五金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洋坑工业区5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L。
负责人:夏鍪。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湘沅达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并于2020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9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