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南路28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郑艳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34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凯,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自编880号(嘉禾望岗地铁东侧)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横煜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巴朗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朗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浙江天猫公司仅提供销售平台服务,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系广州巴朗公司和广州朗氏公司,在网购收货地不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况下,本案的销售地应认定为在广州,本案应由销售地人民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宁波横煜公司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本案而言,宁波横煜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浙江天猫公司删除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并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通过浙江天猫公司在网上出售,因此浙江天猫公司作为适格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广州朗氏公司的管辖异议裁定上诉。
广州巴朗公司述称,宁波横煜公司明知浙江天猫公司仅提供销售平台服务,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宁波横煜公司未追究浙江天猫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系广州巴朗公司、广州朗氏公司,在网购收货地不应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况下,本案的销售地应认定为在广州。
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浙江天猫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宁波横煜公司以广州朗氏公司、广州巴朗公司、浙江天猫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82078××××.3、名称为“一种收放式背包侧袋以及包括其的背包”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故宁波横煜公司有权选择向任一适格被告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浙江天猫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宁波横煜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广州朗氏公司、广州巴朗公司及浙江天猫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宁波横煜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其中初步证据显示广州巴朗公司在浙江天猫公司开设的销售平台上出售被诉侵权产品,可以初步证明浙江天猫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要求,故浙江天猫公司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宁波横煜公司有权向浙江天猫公司住所地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浙江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宁波横煜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广州朗氏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9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8日 涉案专利 “一种收放式背包侧袋以及包括其的背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078XXXX.3) 关 键 词 管辖;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被告住所地;
被告适格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朗氏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横煜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巴朗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广州朗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被告适格审查及管辖权确定问题 裁判观点 1.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或实施该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3.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