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899号光启文化广场A幢5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产业园南部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霍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1幢唯实大厦6层603号。
负责人:**。
上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云科技公司)、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网宿北京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黔01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宿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尽快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宿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25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裁定主文:驳回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