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60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鹭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市棒棒熊童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文瞿东路1842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飞武。
被告:福州共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后街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配套服务用房第L2号楼第一、二层第81号(现48号)店面中第一间店面-1。
法定代表人:陈飞武。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温州市棒棒熊童鞋有限公司、福州共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海丽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张海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