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95276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寒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田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