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53号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LIANCA&CO.,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永葵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9楼A03室。
代表人:园田康二,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喜孕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K58栋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N7M326。
法定代表人:张宴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喜孕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里安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