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8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华夏陶瓷城福湾卫浴批发中心。
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华夏陶瓷城206西。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段润涛。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华夏陶瓷城福湾卫浴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严永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永强负担;
剩余1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