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600号 原告:逸豪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相,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才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某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昆嵛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逸豪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逸豪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逸豪服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逸豪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逸豪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