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52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雯雯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450J9F。
经营者:官大岳,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10。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雯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