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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荣良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泰运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太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莫荣良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泰运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太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荣良;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泰运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太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8号原告:莫荣良,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泰运不锈钢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院前林坞莲池片。

经营者:吴炫斌,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太不锈钢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海坵下片。

经营者:吴洪胜,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林坞北门路新厝厅1号。

原告莫荣良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泰运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太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莫荣良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莫荣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荣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莫荣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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