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976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律,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良,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勇,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达天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年路8号1栋5层32号。
法定代表人:周琪,职务不明。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良、成都恒达天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