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71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森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博,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贵甫诉被告广东森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贵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森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贵甫诉称:张贵甫是名称为“多功能夹灯”、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专利产品市场效益较好。
森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张贵甫对此进行了公证。
森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张贵甫专利权,给张贵甫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森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张贵甫涉案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
2.森启公司赔偿张贵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森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森启公司答辩:1.森启公司只是提供代买代发,在淘宝搜索“主播道具”后上架到京东店铺,接到唯一订单来自张贵甫,收到订单后直接在淘宝下单并把对方的收货地址作为下单地址,由天猫代发发给了对方,森启公司未见过产品实物,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2.森启公司是经正规渠道天猫网站进货,有正规发票,可提供供货商的相关信息,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森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诉侵权产品已停止销售并下架,没有任何销量,京东店铺也于2019年2月关闭,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状态专利名称:多功能夹灯;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张贵甫;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张贵甫指控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森启公司认可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张贵甫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森启公司网上店铺的产品页面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展示。
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森启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森启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森启公司提交了天猫网站订单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订单快照、物流信息、天猫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以及电子发票等一系列网上交易记录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的产品信息、收支信息、物流信息等细节均能吻合,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森启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第五,关于责任承担森启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森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张贵甫ZL**************“多功能夹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张贵甫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东森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贵甫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