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4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东路39号B1-B1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R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槐春,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敏(系朱槐春之子),汉族,1994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惠州现代罗格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天顺俊园6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槐春、惠州现代罗格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