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杏,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