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85号原告: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16号B区。
法定代表人:刘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齐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编226A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州雅利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交易广场六层自编号F91A。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齐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雅丽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易事达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