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赵洪波,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21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悦,天津昊哲(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美菊,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道见,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天津市北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8月15日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洪波、李美菊、王道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