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03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雨洋灯具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虞永城市。
经营者:李梦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雨洋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