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80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峄山镇久运加油加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峄山镇崔桥村村北临菏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崇坤。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峄山镇久运加油加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