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012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70号第二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权锋,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权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