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426刑初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夏邑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二部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进宝、任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邑县坚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程某某在没有合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夏邑县西环路中段夏邑县坚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车间内,非法为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祝口村196号“商丘三得益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布丁”卡通注册商标,共计540公斤,333000个,共价值99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擅自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
2、到案经过;
3、伊利公司“奶牛”商标标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小布丁”雪泥使用商标注册证;
4、夏邑县坚佳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夏邑县工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
6、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工商部门批准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