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37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宝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宝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夏贤信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