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4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嘉盛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面前洋。
投资人:郑贵嘉。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饶平县嘉盛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夏贤信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夏贤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