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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某某超市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903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阳县某某超市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某某超市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903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某某超市分店。

经营者: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某某超市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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