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沃玛特办公用品经营部,宜宾市翠屏区崇文路山水庭院22幢1单元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4XYXG5R。
经营者:许学东。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沃玛特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沃玛特办公用品经营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沃玛特办公用品经营部银行存款人民币61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