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4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客易在线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81号中医院门面楼第4、5、6间。
经营者:高淑芹。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客易在线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