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83号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火炬高科技工业园05--A法定代表人:刘亮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办事处龙胜西路牛栏前工业大厦天宫安防市场D1013法定代表人:薛梓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和,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0.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15.09元,由原告广东百诺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