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中国证照号码G56094503。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排彩生服饰店,经营场所东莞市*******************。
经营者:张彩生,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会第九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41************7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琪,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排彩生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排彩生服饰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排彩生服饰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