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妍彩化妆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刘君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妍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