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强豪,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潮阳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东兴,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强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强豪及其辩护人严东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起,被告人马强豪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街三十五巷一横某号某房为仓库,储存并通过微信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
2020年9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三元里大街三十巷某号门前抓获外出送货的马强豪,并在抓获现场和上址仓库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共1760个。
经统计,上述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按实际销售价算共价值人民币266200元。
认为被告人马强豪有如实供述和未遂的情节,建议依法对被告人马强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强豪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强豪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无犯罪记录,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强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强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UCCI”品牌注册商标的皮包、钥匙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