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8号 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园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东旭,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路******。

法定代表人:万世平。

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