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丁雪霞,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仁风街仁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苏明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迎,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明坚,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迎,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鲤城区猎途户外鞋行。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义全街**(幸福电商园****B)。
经营者:陈明珠。
原告丁雪霞与被告泉州晨恒贸易有限公司、苏明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鲤城区猎途户外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雪霞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雪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雪霞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昭 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