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6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被告:段凤云,女,汉族,1957年5月21日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