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程龙,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起诉状列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程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21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