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div>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0元,减半收取15840元,由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