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27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安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中段1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C。
法定代表人:杨立斌。
原告魏景泉因与被告深圳市汇安发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魏景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景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