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80号 原告: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石桥欣梦园烟酒超市,经营场所:成都市简阳市东滨路南段**。
经营者:王波。
原告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石桥欣梦园烟酒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