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65号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内佛高科技智库中心**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4G。
法定代表人:门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联合路**社会信用代码:×××77N。
法定代表人:蒋波。
被告: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用代码:×××87J。
法定代表人:谢小梅。
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鹰眼在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佛山市坦斯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