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4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诗琴轩家居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任屋新村二巷**用代码:×××U99。
经营者:吴金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诗琴轩家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斯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